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62号
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一税通〔2025〕H0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一税通〔2025〕H0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稽一通 〔2025〕H066号
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B1层G33A室
法定代表人:周宁 男 370281********311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在2020年-2021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金额合计20437603.92元,税额合计2656888.60元,价税合计23094492.52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7份,金额合计32782208.37元,税额合计2950398.89元,价税合计35732607.26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你单位取得青岛晨达木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鸿浩明木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宏明宇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0437603.92元,税额合计2656888.60元,价税合计23094492.52元;对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开具给青岛泰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弘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泽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的3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32782208.37元,税额合计2950398.89元,价税合计35732607.26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62号
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一税通〔2025〕H06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一税通〔2025〕H06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稽一通 〔2025〕H066号
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岛超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GFWL24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B1层G33A室
法定代表人:周宁 男 370281********311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在2020年-2021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金额合计20437603.92元,税额合计2656888.60元,价税合计23094492.52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7份,金额合计32782208.37元,税额合计2950398.89元,价税合计35732607.26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你单位取得青岛晨达木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鸿浩明木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宏明宇木制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20437603.92元,税额合计2656888.60元,价税合计23094492.52元;对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开具给青岛泰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弘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泽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的3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32782208.37元,税额合计2950398.89元,价税合计35732607.26元。